父系氏族社会
母系氏族。氏族社会的早、中期为母系氏族,即建立在母系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母系氏族实行原始共产制与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早期母系氏族就有自己的语言、名称。同一氏族有共同的血缘,崇拜共同的祖先。氏族成员生前共同生活,死后葬于共同的氏族墓地。随着原始农业及家畜饲养的出现,作为其发明者的妇女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在社会上受到尊敬,取得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
母系氏族婚姻和氏系基本特征为:始终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婚姻形式在早期是群婚。由于实行外婚制,夫妻分居在各自的母系氏族中,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子女从母居,属母方氏族,世系和财产继承从母系计。到了母系氏族繁荣期,由于对偶婚的出现和逐步巩固,丈夫迁到妻方氏族从妻居。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 距今约十至二三万年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远古社会由原始人群阶段进入母系氏族社会。 现已发现的旧石器时代中期主要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陕西大荔人、山西襄汾丁村人、山西阳高许家窑人、广东曲江马坝人、贵州桐梓人、湖北长阳人、北京周口店新洞人,以及辽宁喀左鸽子洞等文化遗存。
旧石器时代晚期重要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山西朔县峙峪人、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辽宁建平人、广西柳江人,以及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安阳小南海、河北阳原虎头梁等文化遗存。 山顶洞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中有骨针,装饰品有钻孔的小石珠、砾石和青鱼上眼骨等,这说明山顶洞人开始掌握了钻孔技术,因而很可能使用了比前人进步的石制工具。山顶洞人除在居住地区附近采集和渔猎外,活动范围又有所扩大。他们获取的食物中有海蚶,这说明山顶洞人的足迹已达渤海湾一带,与大自然的斗争能力有所提高。
原始人群阶段过渡为母系氏族社会,是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推动下完成的。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是社会性质变革的关键因素。 原始人的血缘家族,经过几代繁衍之后,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引起食物来源匮乏,生活受到影响,因而必然分裂出新的血缘家族。新的血缘家族依然施行内部的血缘婚。内婚制虽然能保持原始人群的相对稳定,但婚配的男女之间血缘关系太近,致使繁育的后代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与自然界抗衡的能力因而减弱。诚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婚制在人类历史上延续的时间甚长,这正是原始人群阶段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
内婚制对人类进化的危害极大,其严重后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血缘家族的分裂,不断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这些血缘家族之间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血缘家族的男女之间也难免发生婚配现象。人们逐渐发现,各血缘家族之间男女通婚所生子女,无论在体能和智力上多优于同一血缘家族男女婚配所生子女。人们终于觉悟到,婚配男女的血缘关系越远,生育的子女越强健。由于传统观念强大的影响,内婚制向族外婚的转变是十分缓慢的。开始,只排除血缘最近的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以后又排除血缘较近的旁系兄弟姊妹间的婚配。最后,血缘家族内的男女,不论是否同辈皆禁止婚配。这样,一个内部不能婚配的血缘亲属集团——氏族便产生了。
族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姊妹之间的交互群婚。男子外婚到另一氏族,死后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里。这种婚姻关系虽然还不稳固,但毕竟使氏族明显有别于过去的血缘家族。在这种群婚的形态下,子女仍然是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氏族成员的世系也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来决定。同一始母祖生下的若干后代,便形成为一个氏族。母系血统是维系氏族存在的纽带。氏族扩大之后,再分离开来,另建立新氏族。彼此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 古代的风俗中仍残留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族外群婚痕迹。这种群婚多是以野合形式进行的。《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贵州通志》卷七:花苗每岁孟春,会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壤地为月场,鲜花艳装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歌舞,谑浪终日,暮挈所私以归,比晓乃散。
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赶表、黎族的放寮、仫老族的走坡、傣族的泼水节、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存留了古老的群婚制和外婚制的遗风歌圩是文献记载的称谓,壮语则称为窝坡、埠坡、埠峒等。每逢圩日,青年男女,身着盛装,女子以甲村为一个单位,男子以乙村为另一个单位,用唱歌的方式寻找对象。当某对男女唱得情投意合之时,便离开集体,私下幽会,盟誓终身。明代岳和声在《后骖鸾录》中,谈及万历年间柳州城外的搭歌时,曾说:遥望松下,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其答亦相当,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或信宿,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取牛酒财物,满志而后为之室。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歌圩实际上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婚配的场所。
拉祜族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同乙寨女青年,白天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甲寨青年男女与乙寨青年男女混合一堂,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母系氏族社会里,存在着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妇女则从事采集果实,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缝制衣服,管理杂务,养护老幼等公益劳动。因为当时的采集经济比渔猎经济收获稳定,成为氏族成员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是维系氏族生活的基本保证。妇女在生育上的特殊作用,以及氏族成员的世系均按母系计算,更使妇女在氏族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居于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关于女娲氏炼石补天,积灰止水的传说,生动地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受人尊敬的妇女领袖带领先民对自然界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情景,歌颂了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考古发现揭示了母系氏族社会初期人类活动的遗迹。山顶洞人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他们居住在北京周口店龙骨山山顶东北部,海拔170米的一个天然山洞里,因而被称为山顶洞人。洞长约12米,宽约8米,面积为90多平方米,可容数十人生活。洞里自然分成上室和下室。上室在洞口处,是他们的公共居室。下室在洞的深处,是他们的公共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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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约5500年至4000年前,母系氏族社会为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我国远古人类进人了父系氏族社会,从此,男权的时代开始了。后期仰韶文化、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山东的龙山文化、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和下游的良渚文化等均属于父系氏族社会文化的代表。
起源
大约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布中国大陆的氏族部落,先后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相当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遗存,主要有黄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的马厂类型;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以及珠江流域的石峡文化等。
父系氏族社会仍延续母系氏族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会按男方血统计算世系,则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的本质区别。在父系氏族社会里,男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主宰,财产由确定生父的亲子继承,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庸。
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促使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关键因素。父系氏族社会和母系氏族社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以轮制陶器为代表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会过渡为父系氏族社会的物质基础。
黄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种质料的农业生产工具。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出土穿孔蚌锄和扁平长方形的石铲①。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曾发现双齿木耒的痕迹②。长江流域则流行石制的农业生产工具,有石耜、石锄、石犁等。这些进步的耕耘工具,提高了开垦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种类很多,有石刀、陶刀、石镰和蚌镰等。收割工具的广泛使用,表明农作物的收获量有较大的增加。
农业的发达促进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饲养的家畜有猪、狗、牛、羊等,尤以猪的数量最多。邯郸涧沟的一个灰坑中就有 21 个猪头骨。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26 个龙山文化灰坑中发现的家畜骨骼比 168 个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还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使北方草原地区出现了游牧部落。
制陶业技术的进步最为显著。在过去慢轮修整陶器的基础上又发明了快轮的新技术。不仅制造的陶器形状规则,厚薄均匀,而且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窑室扩大,可以容纳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缩小,支火道和窑箄孔眼增加,使热力能够充分利用。人们已经掌握了封窑技术,因而烧制出大量的灰色陶器。
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渔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此外,因为耕地不断扩大,狩猎的范围日趋缩小,收获也就更少。于是,男子就逐渐参加农业劳动。农具的改进,尤其是犁耕的出现,增加了劳动强度,使男子在生产中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男子全力投入农业劳动,使农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男子身强力壮,既没有生育的负担,又无家务之累。他们改进种植技术,创造新的工具,使农业生产较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有了更快的发展。畜牧业是北方游牧部落经济生产的主要部门。男子在参加畜牧业生产之后,也很自然地居于主导地位。
制陶业生产程序多,工艺复杂,尤其是采用新技术以后,逐渐发展成颇具规模的独立手工业生产部门。从事制陶业的劳动者也脱离农业生产日益专业化。制陶业技术性强,体力消耗又大,已非妇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担。制陶业是父系氏族社会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从而确立了男子在手工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
男女社会分工的变化,使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除生儿育女之外,妇女仅从事纺织、炊煮等繁琐家务劳动。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①,男女随葬品的差别十分清楚。男性以农业生产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则主要是纺轮。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男子是经济生产的中坚,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而他们在财产的分配上就具有较前为大的发言权。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计算,男子无子女可言。他们不论投入多么巨大的劳动,创造多少财富,也仍由母系成员继承。所以,男子必须确认自己的子女,并改变世系的女性血缘传统,最终按男性世系,将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儿子。男女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变化,直接引发了男系与女系财产继承权的矛盾,乃是导致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社会原因。
私有制的产生加速了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原始人群和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必须集体协作,才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当时,没有剩余产品,亦无私有观念。人们过着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开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产生,以及缝纫、皮革加工业的发展,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人们劳动所获的产品,除维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余。当时属于个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于简单的生产工具和一般的装饰品,而是包括粮食、牲畜等。剩余产品开始属于母系氏族或亲族集体所有,但是随着对偶婚逐渐向比较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化,剩余产品最终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领也利用职权,将集体的剩余产品占为己有。可见,剩余产品是私有制出现的物质基础。
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群随葬品的多寡极为悬殊。青海乐都柳湾墓地共有马厂期墓葬 318 座①,随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占 21.7%;6—30 件的186 座,占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占 19.8%。其中 197、211、564 号墓,随葬品丰富,墓穴宽大,有墓道、木质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门。
564 号墓,是柳湾墓葬中随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壶、罐、瓮等陶质容器共 91 件,石斧、锛、凿和绿松石饰各 1 件。墓主人为 45—50 岁左右的男性。
墓 1247,随葬品仅陶壶、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群的随葬品,贫富差异也非常明显。有的随葬品十分简陋,甚至一无所有。而某些大墓,不仅使用木质葬具,随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还有精致的玉器和象牙器。
用猪头或猪下颌骨等随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约占 133 座墓总数的 37%。13 号墓,随葬猪头多达 14 个。猪作为饲养的家畜,本是氏族或亲族的集体财产,既用于随葬,显然已被私人所占有。
私有制的产生,使男子面临的问题不仅限于氏族或亲族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也涉及继承权的问题。鉴于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变以女性计算世系的传统观念,以确保财产由父系亲子继承。
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过婚姻制度的变革逐步实现的。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婚姻形态已由群婚转化为对偶婚。男子主动到女方家过婚配生活,这种形式或可称之为从妻居。因为配偶关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男子为博得女子的欢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装饰物等。此外,也往往为女方亲族进行服务性的劳动,以示对女方的酬谢。
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他们迫切需要与婚配的女子保持长久稳定的关系,以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改变从妻居的不利处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力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妻居的处境。即使到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男方到女方居处过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变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为女方从事服务性的劳动,为了换取妻子来男方居住,而又不减少女方的劳动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个女子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交换来的妻子必须从夫而居。这样的交换,对通婚的氏族双方均无不利之处。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①。佤族两个氏族根据姑舅表婚的原则,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
用生产、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①。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铁三角架、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近代,生产力还很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陕西、山西等地的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有发现。已婚妇女对陶祖或石祖顶礼膜拜,祈祷自己能生儿育女,子孙绵延不绝。
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应的生活单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对夫妻和若干子女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经济大权,也具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权。“父”的古文为“父”。《说文解字》释曰:“巨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所谓“教”,即是说对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统治权利。手中所举之杖,正是家庭权力的标志。《礼记?表记》云:“母,亲而不尊”。在父权的统治下,母亲虽是子女最亲近的人,但在父权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尊贵地位。妻子必须严守贞操,以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丈夫却可以在外任意寻欢作乐,妻子无权干涉。亲生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远较对偶婚巩固,夫妻关系稳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础上。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从妻居,变为妻子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亦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湾等氏族墓地都出现了年龄相若的男女合葬墓。这是社会已进入父权制阶段的重要标志。
大汶口墓群以男女分别单人葬为主,但有 8 座双人合葬墓。经过性别鉴定的 4 座,都是一对年岁相当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点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号墓,成年女性右侧还有一个小女孩,年约四五岁,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搂住。1 号墓,男性遗体放于墓穴正中,女性则在正穴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两人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号三座墓,随葬品的放置多数偏于男性的一侧。13 号墓男性身边有石铲、骨鱼标和骨匕,佩一对象牙琮。女性仅手中握有獐牙,别无所有。1 号墓女性颈部有一个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对龟甲,其它随葬品集中于男性的左侧。111 号墓,女性随葬品多一些,但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都在女性脚下。上述现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处于从属地位。
柳湾墓地也发现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与大汶口墓群的男女合葬墓类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尸体都是一次埋葬。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男女不可能同时死去,所以当是在男子死去时,把女子作为殉葬者处理的。不论男女之间是夫妻关系,抑或是主仆关系,男尊女卑的局面显而易见。
父权制的确立,表明远古社会已自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计算,财产继承,都按父系血缘确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社会集团。氏族成员,包括同一个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孙及其配偶。妻子虽然与丈夫非同一血统,但仍属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员。这是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的重要区别。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并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开始积蓄粮食、牲畜等私有财产,但是对于集体劳动所获的产品,基本上还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财产由集体继承。氏族成员彼此有互相救助的义务。男女择偶均实行族外婚。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云南的西盟佤族长期延续父系氏族制度。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①。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以此反映父系氏族成员之间共同的血缘关系。例如大马散的永欧氏族中的“欧”和亚木氏族的“亚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库氏族的“斯库”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则是祖先的职务。
西盟佤族传说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马散、岳宋部落所属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则供奉格耒旦。历史上氏族不断分裂的现象,反映许多父系氏族之间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
佤族氏族内有许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组成。少数家庭还包括养子。这种个体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结构草顶的干栏式楼房内。楼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员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灵魂及其他各种精灵的地方。
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丧葬、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酒、酸牛肉和建筑材料。
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根据氏族外婚的原则,同氏族的男女之间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在央冷调查的 40 对夫妻中,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央冷还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包括同时娶姊妹为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现象却不存在。这正反映男子在婚姻上的特权。
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续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赔偿一定的身价。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
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佤族的婚姻形式虽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这个基本原则。对违反这个原则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被本氏族抄家,开除出氏族,并驱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笼罩着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风肆虐,雷电击人等一系列的天灾,都可以归罪于同氏族内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要举行祭祀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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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细说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过渡。在古代人们的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人们通常都会出现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在当时的时期女性普遍掌握了氏族的领导权,当时女性作为首领是人们推举出来的。推举一个酋长负责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个是军事上的首领。在母系氏族存在明显的阶级主义,世系按女性继承子孙归属于母亲,同氏族之间的人互相会承担帮助保护和共同复仇的使命。而且在氏族成员死亡后他的财产归所有氏族的人一起享有。古代人们对于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的原因上有很大分歧。可以参考美洲印第安人的易洛魁氏族,就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人们普遍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人们男女间的分工转向社会分工转变,这也是在从未出现阶级的时期,男女间产生对立的主要原因。
人们第一次的社会大分工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人们产生了矛盾和斗争。恩格斯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说,目前制度被推翻是女性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也是人类经历的最激烈的革命之一,因为最早的阶级压迫就是对妇女的奴役一起同时发生的,但在他看来,这一场革命并不需要出现侵害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似乎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渡过程。而满都尔图认为这个过程是自发进行的,在经历了从低到高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男性在经济上的地位逐渐提高,这也使得系的转化,有了物质基础,又由于婚姻关系的比较稳定,对配偶的进一步发展,使子女可以认识亲生父亲。
一方面是男子在生产生活上产生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的财产继承上无权无地位。这两种对立的结果产生了冲突,这也是导致母系氏族覆灭的原因。而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整个过程也并非是变成女性俯首贴地的恭听男性的命令摆布,而是也采取了强硬的措施和顽强的抵抗,所以说这个过程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复杂过程。中国在大约4000年前就从母系氏族进入到了父系氏族。其实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世系是按照父系计算,在财务上依然由子女继承,但男子是社会和家庭的核心生产。因此男子具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也有权力能够支配家庭成员。
在此同时社会夫妻制度也在发生改变,在婚姻上男女之间转变成了一夫一妻制过渡,父权制也跟随家庭的变化而出现,财产的继承由父系继承。世系也随父系计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男子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使得男子的社会地位也发现了明显的提高,男子已经开始占据了主要地位。在我国文化遗产中还保留有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大汶口文化和良渚文化等。这些考古学发现都在新石器晚期。跟母系世族相比较,父系氏族在社会生产水平上有显著的提高,它的表现不仅在于农业的发展,更有家庭畜牧业饲养的规模扩大和陶瓷等技术的提高,另外还有青铜器制造的产生和丝织品的发明,也使得手工业水平普遍提高发展和社会分工显著形成。
母系氏族对女性极为崇拜曾经考古学家在红山文化中出土的女神像裸体女神等都是女性崇拜的体现。而父系氏族则自有他的崇拜,在父系氏族中盛行的男性崇拜也有根据。是考古学家在龙山文化中的华县泉护村等地发现的陶祖,在湖南发现的石祖和青海东部柳湾出土的画有裸体男相的陶罐,这些也都是父权崇拜的证据。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百姓除了满足自身和家庭需要外,还额外产生了剩余物品的出现。可以说剩余物品就是私有制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在吃饱穿暖后才会有私人财产的累积。再加上社会出现分工和商品交换,更是有利于私有制的发展成型,私有制是从占有开始的,一开始有占有工具,生活用品和深处的,进而出现了对房屋和奴隶的占有,到后来土地也出现了私有制。
而是私有制的产生,也就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有人富有有人贫苦。这也在父系氏族的遗址中表现得很清楚。在大汶口遗址中,贫穷者的墓穴里配上的东西极少,甚至连一件衣物都没看到,但在另一个墓中却发现了十几个猪头,又在另一个墓穴里发现三串首饰和梳子、雕刻品等,还有很多稀世珍宝的出现。也伴随着墓葬,使得很多文物被发现,越发证明了当时贫富分化的差异之明显。在父系氏族的社会里,有男人和他的儿女子孙组成一个父系的大家族。男人在家中娶妻生子,把生的男孩留在家庭里生的女儿获姐妹就给嫁出去,在家里留下的仅仅是男子。通过这种方式的继承,便通过男子来计算世系了。之所以要用这种方式计算它的本质,就是为了财务的继承权归男性所有。
另外,在有些家庭里没有男女继承世系时。母系氏族和复习氏族的方式也很类似。在母系氏族没有女儿时则可以通过过季货收养女儿的方式把血脉传递下去。而在父系氏族时,如果没有男子也会通过过继或收养男子的方式来保证家族有人传宗接代。也是由于父系氏族的形成,使得私有制出现萌芽,使得贫富加剧,进而出现了阶级对立的情况,这也使得原始社会逐步解体,使得国家的概念慢慢产生。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社会,从本质上讲只是权力大小的问题,但母系社会则偏向于原始,生产生活不均衡导致人们生活水平不高。父系社会氏族则在生产生活上出现私有制使得阶级主义的出现和国家产生,这也是一个更加均衡稳定的社会阶段。但在历史上都是人类艰辛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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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父系氏族公社是继母系氏族公社之后原始社会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由于男子在农业畜牧业及手工业生产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人们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男子而不再是妇女,男子逐渐取代妇女在氏族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父系氏族公社。与此同时,婚姻形态也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妻从夫居,世系以父系计算,财产由父系继承。父系氏族公社进一步发展,以父权为中心的个体家庭成为氏族的最基本的组成细胞,原始社会趋向解体。大约在5000年前,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先后过渡到了父系氏族社会。从全国各地发现的大量遗址可以得到科学的考证。
最主要的遗址有:大汶口文化:遗址首先在山东泰安县大汶口发现,同类文化分布于黄河下游南岸的广大地区,包含了大约经历5000年左右的文化遗存。龙山文化:遗址首先在山东章丘县龙山镇发现同类文化分布于黄河中下游广大地区。龙山文化内涵比较复杂,包含着许多具有自己的特征、文化传统和分布领域的考古学文化遗存。齐家文化:遗址首先在甘肃广和县齐家坪发现,同类文化分布于黄河上游的甘肃洮河、大夏渭河、青海湟水一带。屈家岭文化:遗址首先在湖北京山县屈家岭发现,同类文化分布于秦岭以南的江汉地区。良渚文化:遗址首先在浙江杭县良渚发现,同类文化分布于苏南、浙东一带。
东南沿海的印纹硬陶文化:总的文化情形以几何印纹硬陶为共同特征,但各地又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江西修水北背文化、广东马坝石峡文化福建闽侯县石山文化比较典型。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根据这些文化遗址,在这个时期,农业与家畜饲养业已很发达。农作物品种已有粟、稻、花生、芝麻、蚕豆、甜瓜、菱角。南方多稻,北方多粟,种植面积十分广泛。考古发现,不少墓葬中有成组的酒器,这说明当时的粮食产量丰富并有剩余。生产工具中有大型磨光石斧、石耜、石犁、石锄等,人们用双齿木耒翻土,用鹿角中耕,用穿孔石刀收割。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也比母系氏族公社时进了一步,马、牛、羊、鸡、犬、豕六畜,都已家人、养,其中尤以猪为多。
目前发现的大汶口墓葬,有三分之一以上随葬猪骨,最多的达14个。西北地区多养羊,南方多养水牛。但是,家畜饲养业并没有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仍占主导地位,渔猎和采集经济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们的祖先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的时候,工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业化劳动。纺织业、磨制石器和骨器业,特别是技术复杂的制陶业,过去原属公社的共同事业,现已变成少数有专长的人从事的个体家庭手工业。考古发掘发现,陶窑已分散到各自的屋前室后,公共窑场消失了。以制陶业为代表的手工业,已经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化劳动。从手工制造到轮制,由慢轮到快轮,是制陶业的一大进步,既提高了产量,又提高了质量,丰富了产品类型。
高温烧制和密封窑室技术的掌握,不仅制出了高质量的灰陶、黑陶,而且还用瓷土烧制了白陶,为陶器过渡到瓷器提供了物质技术资料。陶器不仅形制多样,品种繁多,而且造型美观,纹饰精细。山东龙山文化中的黑陶,精致、轻巧、薄如蛋壳,号称蛋壳陶,最薄的仅0.1厘米。铜器已经出现了,马家窑类型遗址出土的铜刀,是已知我国最早的铜器,距今约5000年。仰韶文化姜寨遗址,出土的一件黄铜片,如果出土层位无疑,则我国冶铜业将提早到商代以前2000多年。这时期的文字较母系氏族社会有了进步如大汶口文化晚期的两个遗址的陶器符号,有日下和山的形状,有锛和斧的形状具有明显的象征性,是与甲骨文中的象形文字很接近的文字。
随着农业的发展,人们从观察天象中获得了初步的天文知识。河南郑州大何村遗址出土的新石器时代陶片,有太阳、月亮和星座的彩绘纹饰,还有如前述山巅与太阳的文字符号,这些不仅说明当时我们的祖先对于天象有了初步的了解,而且明显地反映了日照与土地具有关系的意识。传说的庖牺氏“仰则观于天”,尧帝“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可能是有一定的历史根据的。造型艺术除装饰性的绘画与雕刻继续得到发展外,还出现了非装饰性的岩画江苏连云港市郊将军岩上,发现了一组岩画,其构象来看,是一副农作图。有人面像、农作物、兽面纹以及其他各种符号。人面像有十来个,最大的高9分米,宽11分米。整个画面长22米,宽15米,图像造型采用了线刻的手法。
医药知识也开始萌芽,《吕氏春秋·古乐篇》说陶唐时人们发明了一种舞蹈可以防治关节炎一类的疾病。类似的传说,还有“神农尝百草始有医药”等。医药知识萌芽于漫长的采集与狩猎生活的实践中,《神农本草经》这部医学书,虽然不是神农时代著成,但无疑总结进去了原始时代所长期积累的医药知识。人们相信万物有灵,祖先永在,却又不能直接用语言交流。他们认识到自身是软弱的,希望测知神灵的旨意,占ト就是满足这种意识的一种宗教仪式。人们用猪、羊、牛、鹿等动物的肩胛骨,经火烧灼后,以其纹理来判断预卜的答复旨意。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遗址中发现不少ト骨,占ト大概在父系氏族社会时就已经流行了,直到近现代在许多民族中还存在着占ト这种巫术。
父系氏族制的特征,首先是产生以男性计算世系的父权制。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掌握了谋生的手段,而当男子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把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这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固基础。其次是因此而出现了一夫一妻制。为了确保子女一定的父系血缘,要求婚姻关系建立在独占同居的基础上,而且男子的地位还要求把从妻居改变为从夫居,对偶婚便逐渐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此,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父权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使产品开始出现剩余,分工和交换也因此发生,从而导致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原始公社趋于解体。不过在生产力尚未发达的早期,血缘纽带还未突破,公社所有制仍是氏族的原则。
随着父系氏族的确立,父系家族公社(或称家长制家庭公社)便逐渐构成了社会的基本若干出自同一父系祖先的父系家族公社,构成父系氏族公社。氏族有自己的名称,实行氏族外婚,有公共土地和公共墓地。由全体成员推举出来的氏族长,是整体对外举行氏族传统活动以及处理氏族内部纠纷等事务的主持人。父系氏族(或胞族)组成部落。在父系氏族公社及其解体时期,生产的发展所提供的剩余产品,使私有制的产生具有了物质条件。私有制已经产生,贫富分化的现象也已出现交换作为私有制的产物,也发生了。相传“祝融作市”,又说尧舜时曾有“贩于顿丘”,“债于傅虚”的事情,交换的发展又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人的劳动产生了价值,使剥削成为可能,从而发生了把战俘或养子作为奴隶的现象。贫富分化的加剧,使一些负债人以抵债或被收养的名义成为奴隶。社会上出现了最初的阶级划分—一即奴隶主和奴隶。农村公社的产生,也就标志着原始公社制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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